成都离婚律师取证法律机构婚姻合同押金该不该退还? 离婚后女方户口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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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原告赵某与被告周某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 2004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被告再婚。 婚后不久,双方就发生矛盾,此后一直分居。 婚前,原告与被告为稳定婚后夫妻关系,于2004年7月29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以下简称婚前协议)。 协议第三条规定,被告购买位于福州市景公路的房产,用于结婚目的。 原临川区粮食局302室一套宿舍及其全部财产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为双方共同财产。 原、被告对房屋拥有平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协议第四条规定,被告向原告捐赠的财产由原告使用和管理。 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 离婚律师取证法律代理 但被告在辩护中提供了双方于2004年10月26日结婚后签署的另一份协议书(以下简称婚后协议书)。 协议中,双方约定(以下简称乙方为原告,甲方为被告):“1、2004年7月29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终止部分财产。相关条款;2、乙方结婚前从甲方获得“Diamonde”铂金钻戒一枚(价值人民币6000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返还给甲方,并支付婚姻保障金10万乙方一年内返还给甲方; 3. 乙方婚前从甲方获得手机等礼物折算价值人民币7800元,应于2006年11月前返还给甲方; 4. 物品甲方婚前送给乙方父母的物品折价人民币4000元,乙方应劝其父母归还,如乙方父母不归还,乙方应承担该款项的责任,并保证于2006年11月30日前退还甲方; 5、甲方婚前购买的位于福州市泾路原临川区粮食局302室的宿舍及其全部财产仍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应允许乙方暂时居住并使用它。”
还查明,原告婚前从被告处获得了一枚“戴孟德”铂金钻戒(重2.1789克,价值6000元),现仍随身携带。 被告为了与原告结婚,婚前在原临川区粮食局302室购买了一套房屋。 成套及室内家用电器、家居用品等
【案例分析】
本案中争议较大的10万元,是时下流行的婚前收取的“订婚金”。 庭审过程中,如何认定10万元“订婚金”的法律性质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原判决没有认定这10万元的法律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海关规定支付的聘礼的情形作出了解释。 对于“婚姻契约押金”,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和定性。 法院在审理涉及“订婚金”纠纷案件时陷入两难境地。 一方面,因“订婚押金”引发的民事纠纷一旦告上法庭,女方生命财产双亡也不是没有可能。 四川成都离婚律师取证法律机构如果不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干预和制止,可能会发展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由于“订婚押金”在法律上仍属于“空白区”,审判实践中对其定性存在争议。 二审中,围绕这10万元到底是彩礼、“彩礼”还是“定金”产生争议。
第一种意见是,“结婚押金”应定性为“赠与”。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从本案来看,首先,周某给予赵某的10万元,系其个人财产。 他享有所有权,对财产的处分有完全的自主权成都私家侦探事务所 成都离婚律师取证法律机构婚姻合同押金该不该退还? 离婚后女方户口如何办理?,不需要依赖他人的意志。 其次,他的付出是自愿的、自由的,没有任何胁迫和欺骗。 因此,周某给予赵某10万元的行为应当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捐赠。 捐赠的结果是捐赠标的物的所有权从捐赠人转移至受赠人。 除法定可撤销情形外,赠与人无权要求对方返还。 因此,赵氏接受礼物后,就成为了该财产的主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订婚押金”应定性为“彩礼”,应予退还。 “订婚订金”相当于将经济契约关系引入婚姻关系。 进入婚姻关系的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缺乏理解。 一旦同居后发现对方不适合自己,分手时往往会因“订婚押金”归属问题产生纠纷,产生虐待、伤害事件,导致家庭与家庭之间发生严重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通过支付“订婚押金”建立订婚关系本质上是买婚姻的一种变体。 这种行为违反了婚姻中婚姻自主权的原则,为中国法律明令禁止的。 会给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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