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王女士录制了丈夫与另一名女子裸聊的录音,但法院以侵犯他人隐私为由认定该录音无效,驳回了王女士的离婚诉讼。
王女士,31岁,陕西西安人。 她于2013年与张某结婚,两人都在该公司工作。 次年二月,我儿子出生了。
婚后不久,张某就被雇主派往江苏打工。 王女士说,一开始她出差10天左右,在西安呆了三四天。 后来去西安的次数减少了,每次停留的时间也变短了。 她和儿子共用一个房间,张某回来后住在一个单独的房间。 之后,她发现张某经常在家偷偷接电话,于是她怀疑丈夫出轨,开始寻找证据。
有一次,张某度假回来,王女士趁他喝醉酒睡觉时猜出了他的手机密码。 她在手机里看到了很多和其他女人的照片,还有住宿记录、手机视频等。“乍一看,两个人好像是在外地,一起生活,一起旅行。”
为了进一步寻找证据,王女士在张某卧室的床头柜上放置了录音笔,记录了张某与其他女性的裸体谈话。
2019年4月,王女士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张某离婚。 孩子由她抚养,城北的一套房产归她所有,其他夫妻共有的财产则要分割。
庭审中,王女士表示成都离婚取证公司,她与张某早已分居。 她主张离婚的原因是被告在交往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还有家庭暴力、酗酒等不良习惯。 张某的手机截图、视频,以及张某在成都、内蒙古等地旅游的朋友圈截图、录音均已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据。
张某不同意离婚,并辩称自己外出打工维持家庭生活,已申请调回西安。 但王女士表示,他婚内出轨纯粹是出于怀疑。
针对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两人虽然是夫妻关系丈夫裸聊被录音,法院却以侵权驳回离婚诉讼,但在婚姻中仍享有作为独立个体的隐私权。 被告的手机是其个人隐私的载体成都侦探事务所,并设置了密码。 原告诉诸猜测密码。 通过进入被告手机并拍摄而获得的证据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 因此,法院不认可其合法性,证据确认无效。 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也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其合法性未得到法院认可,被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两人是自由恋爱,有良好的婚姻基础。 原告称被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常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无效。 因此,原告的上述主张并无相应证据。 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因被告长期在外地打工,原告与被告之间产生矛盾,但被告有意改变现状,通过调动打工的方式解决两地分离的现状。 原告和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配合。 理解。
2019年6月10日,未央区人民法院驳回王女士的离婚请求。
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六个月后,2020年6月,王女士向张某居住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12月14日,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以上是根据媒体发布的案例分析(截至2020年12月14日),可能存在事实不完整的情况。 如果案件情况有更新,本文将酌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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