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程序的表现与避免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程序(试行)》第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法提供有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法院相关证据材料可以核实。” 对于是否应赋予庭前会议排除功能存在不同观点,主流观点认为排除非法证据是庭前会议程序的重要功能,其设计不仅仅是为了挽救审判在审判实践中,庭前会议的审查结果主要包括:一是审查后未启动排除程序;二是被告人和辩护人撤回证言。经审查和法律解释后提出排除申请;三、控辩双方达成一致,公诉人同意相关证据不作为指控证据;四、控辩双方无法就存在达成一致并启动不排除程序,要求法院通过庭审调查对是否存在非法证据作出判断。 上述四种结果在裁判文书中的体现方式不同,是否表达、如何解释也因人而异,没有规律可循。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判决书未载明的情形
1. 口头驳回辩方的排除申请。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申请,但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申请排除的证据和理由不充分,或者“从审判经验来看,明显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等。办案人员可以让公诉人与辩护人进行交流,或者向被告人讲解传统的办案经验和模式。 大多采取口头驳回辩方申请的庭外处理方式。
2. 辩方撤回排除申请。 在个别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申请后,控辩双方通过庭前会议程序达成协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撤回申请。 审判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公诉机关庭前移送的证据不存在有效性问题,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与庭前移送的证据一致。 撤回申请不需纳入判决。 因此,被告的申请、是否处理等不仅在法庭笔录中查不到,而且在判决书上也查不到。 无论法官是否实际回应或处理被告人的程序权利,这种处理方式都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实践中也存在重大隐患。 例如,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的不排除申请,因没有相关线索或证据而没有被记录或反映。 如果在二审或再审程序中提出相关线索并提交相应证据,一审程序将面临程序违规的风险。 这种不加声明的“冷处理”回避和忽视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制度设计的初衷。
3、公诉人同意相关证据不作为指控证据。 在个别案件中,控方在庭前会议上认可了辩方排除非法证据的建议,并与辩方达成一致,申请排除的证据不会作为指控证据提出。
(2)排除非过程的表达式示例分析
1. 不启动排除程序的陈述。 在事实部分,在“庭审查明事实”之前单独列一段,简要说明当事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听取双方意见的情况。双方最终达成共识。
2. 启动非排除程序的表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移送非法证据后,进行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或者在法庭调查结束前。 一起。 在审判实践中,法庭审判取证的法律调查程序有两种调查:一是前置程序模式,即调查审查、前置处理的模式。 能否作为指控证据在法庭调查案件事实时提供证据和质证; 二是法庭共同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 公诉人将出示相关材料,证明收集的证据合法、指控的证据,合议庭开庭或休庭审议后,进行全面审查,确认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是否构成犯罪。它被排除在外。 根据上述法院审理模式的不同,判决书的表述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表述方式,是将法律调查取证作为独立内容表述在判决书事实部分,即在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之后,辩护人意见和查明的事实之前。法庭审理。 内容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被告人、辩护人申请排除的非法证据及相关线索或材料,以及针对排除申请提出的辩护和辩护意见; 第二部分是公诉人拟证明证据收集合法的相关材料; 第三部分,由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供的线索或材料进行分析、推理,对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性作出结论。 表达式示例如图1所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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