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征求《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质量,根据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大制裁力度的意见》 《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7月31日前以信函(含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附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
2020 年 6 月 15 日
附件1:
最高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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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出庭作证
第一条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以及所主张事实发生的可能性,可以要求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提交相关证据。
第三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不属于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下列事实:
(一)被诉侵权人生产的产品与采用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是同一产品;
(二)被诉侵权人生产的产品更有可能是采用专利方法生产的;
(三)权利人已作出合理努力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该专利方法。
权利人完成前款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诉侵权人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的证据。
第四条 被诉侵权人依照专利法第七十条、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来源合法的,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一)不知被诉侵权产品或者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
(二)被诉侵权产品及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被诉侵权人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或者产品的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同时完成了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证明。 被诉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专业水平、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第五条 财务账簿、会计凭证、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公司网站或者说明书、行业利润、评估报告、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以及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记录等相关记录。赔偿金额的证据。
第六条 知识产权纠纷中专利侵权纠纷中权利主体、权利状况、技术特征的比较,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解释》第九十二条关于自认的规定。
第七条 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行政行为或者已经生效判决维持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不需要提供证明,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足以推翻他们。
第八条 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事实,权利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的,其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被诉侵权人构成侵权。
被诉侵权人基于他人行为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形成的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其共同侵权的证据,但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而具有侵权意图的除外持有人的取证行为。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对方当事人仅以该证据未经证明程序提出异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方当事人明确承认证据的真实性的;
(二)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确认证据真实性,且证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伪证处罚的。
前款第二项的证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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