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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诉讼中调查证据的建立——以美国调查证据制度为视角
2023-07-14 11:16

摘要:问卷调查证据实现了主体认知状态以数据形式的客观展示,证明了主观意识倾向具有天然优势。 调查证据在美国知识产权诉讼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此类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却很少,证据的有效性极低。 缺乏立法是其使用的主要原因。 为此,我国证据立法迫切需要对问卷调查作出明确规定,制定统一的司法审查标准,以确保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调查证据的有效性得以充分发挥。

关键词: 问卷调查证据 证据体系 评价意见

“问卷调查”起源于心理学,是一种发现事实现状的研究方法。 其最终目标是收集和积累某一目标群体的信息、偏好、态度或信仰,然后发现或呈现事实。 20世纪60年代,问卷调查已成为美国商标诉讼中证明“混淆”存在的常用方法,并被认为是证明“相关公众”主观认知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科学证据调查手册》[1]第九章《调查研究参考指南》(Reference Guide on Survey Research)明确指出:“问卷调查报告已广泛应用于商业活动、政府事务、立法和诉讼活动中,逐渐得到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认可。”[2]然而,近十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的数据表明,调查证据在中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运用并不普遍,为了探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调查证据的有效性,本文试图从美国调查证据制度的角度审视我国现行的证据规则,并完善我国的调查。证据立法是在借鉴美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 实践中,要充分发挥问卷调查证据在证明主观意识状态方面的证明优势,为解决证明难题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调查证据的运用现状

(1)问卷调查证据的使用很少

为了客观呈现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问卷调查证据的运用情况,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了相关检索。 共有147,590份文件。 随后,在上述检索结果范围内,以“问卷调查”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共检索到涉及“问卷调查”的知识产权诉讼裁判文书36篇(以下简称“问卷调查”)。 “样本案例”)。 (见图1-1)其中,仅有9份判决书显示当事人提交的问卷调查证据被人民法院采纳,并分别用于证明商标驰名和商标混淆的事实。 [3](见图1-2)

图1-1

图1-2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调查调查证据的使用总体上“数量极少,接受率较低”:近十年来,还不到全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总数。 金额的1‰; 在使用调查调查的36件知识产权案件中,最终被法院受理的案件仅有9件,不足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一分一。

(二)问卷调查证据的有效性尚未得到基本肯定

为了清晰论证调查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笔者在对上述36个样例案件中调查证据的运用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问卷调查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有效性。目前尚不清楚。 基本肯定的理由总结如下:(见表1-1)[4]

表1-1:中国知识产权诉讼中调查证据的有效性

如上表所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问卷调查证据认定的障碍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证明对象不准确和审查调查方法不科学,导致此类证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或合法性,最终失去证明能力。

2、知识产权诉讼中调查证据有效性的制约因素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同一性、近似性是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之一,但对于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标准并没有更具体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引起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并引起公众的误解或混乱。 [5] 然而,误解和困惑属于主观认知,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很难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和检验。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法官个人的主观判断来代替相关公众的主观意识,判断结果往往因客观性、公正性问题而出现争议。 因此,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引入问卷调查证据,为商标侵权诉讼中认定相同或近似商标提供相对客观的标准和依据是十分必要的。 在美国,问卷调查证据早已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科学的问卷调查证据运用规则。 因此,下面将通过中美证据体系的比较,揭示我国问卷调查证据运用现状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