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十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国家安全厅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相四发[2021]7号
全省有关单位、机构,市、州、县、区有关单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律师制度改革中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律师调查权利,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四发〔2015〕14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省卫健委,长沙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律师协会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国家安全厅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律师协会
2021 年 3 月 15 日
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在本省范围内调查核实与其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办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办案人员按照规定向律师提供证据和信息材料。依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配合和帮助。
第四条 同时,律师可以凭下列证件、文件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实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成都市侦探,并可以查询有关证据和信息材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承诺书;
(四)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律师事务所证明应当载明当事人名称、案由(事)由、承办律师姓名、执业证书号码及联系方式、需要收集、调取的证据、内容或者名称信息材料等,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律师事务所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字并加盖公章。
取证、信息材料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其收集、检索、保存、使用负有法律责任。
第五条 律师要求确认转载材料来源的,提供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加盖印章确认。
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材料的,有关单位不得无法定依据收取费用。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复印材料费用,应当减免或者减免。
第六条 在民事审判、执行程序中,律师通过正常调查取证渠道无法获取相关证据的,可以向受案人民法院申请下达律师调查。 律师申请、使用调查令,应当遵守人民法院调查令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七条 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调取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轻微犯罪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 经审查,认为辩护律师要求的证据材料已经收集且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应当及时调取。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 经审查决定不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电话:1826716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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