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当事人庭前准备的内容
第三章 合议庭、审判准备组的职责
第四章 送达与申诉
第五章 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调查证据
第六章 庭前交换证据材料和庭前会议
第七章 审前调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工作(以下简称庭前准备工作)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庭前准备程序是指当事人依法开展的各项活动内容以及民事案件受理后实现各项活动内容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的总称。由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进行。 主要活动包括送达与答辩、举证与庭外调查、庭前交换证据材料与庭前会议、诉讼财产与证据保全、庭前调解、监督人审查与管辖异议、判决等。中止或者终止诉讼,开庭审理,制定审判计划、审判提纲等。
第三条 合议庭、庭审准备组和书记员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庭前准备工作在合议庭指导下进行,庭前准备组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工作。
第四条 庭前准备工作的合理水平应当把握:当事人应当在程序和实质性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 庭前准备工作效率高、不拖沓。
第五条 庭前准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效率、效果统一,当事人平等,法官中立。
(二)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充分调动当事人诉讼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体现当事人处置权和辩论权的主导与人民法院依法适当干预相结合。
(四)合议庭在审前准备阶段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即不定性案件,不认定案件事实,不评价过错责任和法律适用问题;不得与任何一方就实质性问题交换意见; 除本规定规定外,合议庭不调查取证。
第二章 当事人庭前准备的内容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合议庭的指导下,在开庭前做好充分的程序和实质性准备。 实质性准备工作包括:
(一)提出综合主张。 包括: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的民事纠纷,能够并且愿意提出的任何索赔; 被告想要提出反诉并且可以提出; 当事人想要向第三方提出与案件相关的索赔; 当事人欲改,增加诉讼请求。
(二)证据全面。 包括: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全面收集、整理诉讼证据材料; 经整理的证据材料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交换证据材料。
(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调取证据材料。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包括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和鉴定、评估、审计、检验等。
(四)变更当事人。 包括:更正投诉中错误列出的当事人; 申请人民法院增加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确定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包括:本案争议的法律定性、适用法律的选择、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及法律含义。
(六)其他需要准备的事项。
第三章 合议庭、审判准备组的职责
第七条 庭前准备的内容、方式、方式、步骤,由合议庭根据具体案件决定。 合议庭在庭前准备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控制庭前准备工作进程,行使指挥、协调、监督当事人庭前准备工作的权利。
(二)依照职权作出裁定、决定或者对有关程序事项提出裁定、决定。 裁定和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财产保全、管辖和监督异议、中止或者终止诉讼、批准或者不批准撤诉等。
(三)按照权限对阻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提出批准采取强制措施的意见。
(四)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指导当事人举证,保证举证和交换证据材料的期限,组织庭前交换证据材料,决定是否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根据当事人申请提供材料,或者按照规定和职权决定调查调查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决定检查、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证据保全等)。
(五)指派指导审判准备组开展庭前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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