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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2:02:57 点击量:
深圳侦探公司推荐-出轨成瘾致二次起诉离婚,女方获赔6万元精神损害费
法官指出,《民法典》通过增加“其他重大过错”条款,旨在打破旧有框架,拓宽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据,以便使该制度更贴合社会经济的进步,与时代同步,有力维护无过错方的正当权益。
2月9日,据新京报报道,记者薄其雨从相关渠道得知,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根据《民法典》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新增的“其他重大过错”条款,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的行为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并要求有过错的一方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最终,在上述案件审理结果中,出轨方被判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金额为六万元整。
庭审现场。海淀区人民法院供图
丈夫起诉离婚,妻子称丈夫婚内出轨并要求赔偿
据新京报报道,2013年1月,黄某与梁某正式步入婚姻殿堂。黄某回忆,起初,两人的感情如同蜜糖般甜蜜,无所不谈。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深入了解彼此的过程中,他们性格和日常生活的差异逐渐显现,难以弥合。双方频繁为小事争执不下,黄某疲于应对,于2019年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尽管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夫妻关系始终未能得到改善。在无奈之下,黄某不得不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梁某在出庭答辩时坦言,他接受离婚的事实。然而,他们婚姻破裂的真正动机并非如黄某所述,两人频繁因小事发生争执妻子出轨离婚,实则是因为黄某沉迷于出轨,婚后多次触犯婚姻底线,即便意识到错误,也未能改正。黄某在婚姻关系中的不忠行为,虽未触及重婚或与他人共同居住的严重界限,然而,鉴于其出轨的频繁发生,已经给梁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其他重大过错”的相关条款,黄某作为有过错的一方,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黄某起初坚决否认了梁某的指控。为了支持自己的说法,梁某出示了黄某在多个社交平台上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手机中保存的照片和视频等证据。经过法官对这些证据的综合考量,并在询问黄某后,黄某最终承认了自己婚内出轨的行为。尽管如此,黄某仍希望通过当庭道歉来求得梁某的原谅,并拒绝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指出,黄某频繁的不忠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间应尽的忠诚承诺,破坏了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对梁某的情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属于“其他重大过错”妻子出轨离婚,黄某因此需对梁某承担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梁某提出要求黄某支付10万元赔偿,然而考虑到黄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其实际收入状况,法院经过综合考虑,最终决定判令黄某赔偿梁某6万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
当事人进行陈述。海淀区人民法院供图
法官释法:何为“无过错方权益保护原则”
法官指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往往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然而,由于《婚姻法》中仅明确了四种较为严重的情形可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并且赔偿的具体标准并不清晰,这使得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方面的实际效果受到了限制。
实际上,如今因婚外情引发的离婚案件已不再是少数。一些学者自2000年起对婚外情现象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发现,出轨的发生率相较以往有所上升。这一现象与出轨行为不易被发现、犯错代价较低以及证据收集难度大密切相关。若任由这种趋势持续发展,不仅会损害婚姻中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营造清正廉洁、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也是极为不利的。
法官表示,《民法典》增设“其他重大过错”之举,就是为了突破原有的局限,扩大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让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依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所规定的四种过错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能够对这些行为的性质进行明确区分。同时,法官还可以有选择地将除这四种行为以外的其他过错行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纳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畴深圳小三调查公司,以此来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相应的处罚。
黄某的行为虽然并未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但根据梁某提供的证据以及黄某本人的陈述,可以明确其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与多名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对无过错方在心理和精神层面造成了损害。鉴于黄某在此事上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梁某提出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应当得到支持的。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法院通常会根据过错的大小、家庭的收入状况以及惩戒的效果等多个方面来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定。
编辑 郭懿萌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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