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高法(2019)256号
关于印发《民事审判执行阶段调查令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省有关单位、机构,设区市、县(市、区)有关单位、机构:
为更好地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在全省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中的职能和作用,保障律师调查权,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事厅等部门依法收集证据。省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省交通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四川监管局证监会、省律师协会联合制定了《民事审判执行阶段调查令适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9 年 12 月 6 日
川高法[2019]256号
民事审判、执行阶段调查令适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规范调查令的下发程序和调查取证的程序,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助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本解释是根据四川省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查令,是指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或者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确实难以提供证据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取得。 核准,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向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或者资料的法律文件。
本办法所称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本办法所称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实现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采取措施的程序,包括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执行执行案件、执行复核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已终止当前的执行程序。 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适用调查令的其他涉及财产执行的执行案件。
本办法所称助理调查成都商业调查 ,是指调查指定的需要向委托代理人提供指定证据或者信息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调查令的申请人应当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民事案件和执行程序的当事人。
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包括执行人申请人和下一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在民事案件或者执行程序中调查令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民事审判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经当事人特别授权。
第四条调查令持有人应当是当事人委托的、已向人民法院办理相关代理手续成都调查取证事务所,取得有效律师执业证书,并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参加民事案件或者执行的律师。程序。
第五条 在民事审判程序中,申请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调查令申请书。
第六条 责令调查的证据应当是与案件有关、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有固定、明确的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等。内容经法官审核后,具有稳定的载体,且易于封存和转移。 具体证据(例如笔录)的复印件或副本,不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词。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令的范围包括:
(一)当事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
(三)当事人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财产证据和信息,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四)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或者未到期债权的信息;
(五)证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证据和资料;
(六)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情况;
(七)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收集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其他证据或者信息。
请求调取的证据、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调取该证据、信息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不再下达调查令。 。
电话:156-804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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