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调查----不成功,不收费
女子“沦为小三”,分手后被原配起诉……
2023-07-12 20:19

你我身边的真实案例

这年头,大家都对第三者恨之入骨。 但不知不觉中被“小三”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呢? 发现自己成了“小三”后,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对于这一切的出轨和愤怒的配偶该怎么办?

周婷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洪元。 两人在工作中业务往来频繁,有着共同的兴趣爱好。 他们相处得很自然,很快就住在一起了。 但同居一段时间后,周婷发现李洪远经常背着她打电话、视频,每当她问起时,她都说是工作的事,所以她不方便知道。 李洪元经常一个人出去散步,拒绝周婷陪他一起去。 周婷怀疑李红媛背后另有他人。 于是,一个深夜,周挺偷偷解锁了李宏远的手机,发誓一定要找出那个不要脸的“小妖精”。 哥布林”...

原来,李洪元在认识周挺之前就已经结婚了。 由于工作原因,我与妻子分居两地。 那些背着周挺打电话、视频,只是为了联系我老婆,我拒绝陪我去“散步”,也是为了不让我老婆发现出轨事。 得知真相的周婷抱起熟睡的李洪元,放声大哭。 李洪元突然觉得不对劲,紧紧地抱住了周挺,发誓周挺是他唯一爱的人。 但周婷并不相信李洪远的话,她转身去收拾行李离开,对李洪远的哀求无动于衷。 于是,李洪元大声表示要与妻子离婚,嫁给周婷。 闻言,周婷愣住了。 虽然她知道这句话难以置信,但是这段时间的感情和甜蜜,她又怎么可能轻易的放开呢?

李洪元见周婷态度似乎有所软化,连忙发来甜言蜜语,表示自己按照父母的意愿娶了妻子。 他以前每个月都会去他妻子住的城市玩几天,但自从和周婷在一起后,我就再也没去过那里。 周婷也在心中掂量着。 李洪元与妻子聊天时,语气平淡,仿佛没有任何情绪。 在一堆甜蜜的誓言下,周婷动摇了。 两人商定了李洪元最晚离婚日期,两人再次恩爱起来。

离婚期限临近,周婷却没有等到李宏远离婚的消息,而是等来了妻子的电话质问她。 两人在电话里大吵了一架,周婷知道李洪远根本就没有提过离婚的事。 周婷毅然与李洪元分手,离开了这座给她带来痛苦的城市。

一年后,周婷开始了新的生活。 正当她准备忘记那段不堪的感情时,她收到了一份快递——法院的通知书! 原来,李洪元的妻子将她和李洪元告上法庭,要求她归还与李洪元交往期间收到的所有钱财,共计50万元。 周婷气得眼睛都黑了。 她认为李洪远在同居期间转来的钱是同居期间的生活费,还有一些工作的钱,并不是礼物。 她还给李洪元转了很多钱,买了很多钱。 这么贵重的礼物,她为何要只“报答”! 最终,周婷在律师的帮助下,理清了李洪元和李洪元之间的钱款。 积极在法庭上证明同居事实。 经法院核实,扣除汇兑款后成都重婚取证,李洪元共计向周挺转账20万元。 法院判决,10万元属于李洪元无权处分的部分,并要求周婷限期返还给李洪元妻子。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翻译嘉宾

成都市成华区司法局

李玉明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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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维旭律师事务所

唐迅律师

“婚外恋”向第三者捐赠财产是否有效?

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捐赠效力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 对于此类礼物的有效性女子“沦为小三”,分手后被原配起诉……,目前实践中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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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地说

原因是:一方面,判断一项捐赠的有效性,首先要看它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图的表达。 一般来说,赠与人向第三人赠与礼物是自愿的,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况。 该观点强调,婚外同居与赠与财产是两种独立的民事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不能认为婚外非法同居是不道德、违法的,必然导致赠与非法、无效。 婚姻中“夫妻应当忠诚”和“禁止与配偶同居”两条规定并不能直接认定赠与无效。 捐赠行为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受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从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动机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果以行为动机为判断对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就会受到损害,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就会处于不确定状态。